继母与父亲离婚后,为进一步协商解决房产事宜,在约谈过程中,父亲猝死。儿子认为父亲的死亡与后妈有关,遂起诉继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9万。近日,靖江法院成功调解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解开了双方心结,弥合了亲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陆某有过两段婚姻。19917月,陆某与其第一任妻子包某离婚后,婚生子陆甲随陆某生活。后陆某与张某恋爱,同居后于199310月又生一子取名陆乙,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今年5月,张某起诉要求与陆某离婚,双方于724日达成离婚协议。当月27日下午,陆某约张某在其就职的某浴室协商解决登记在陆某名下的房产事宜,约谈过程中,陆某在包厢内突然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初步诊断陆某的死亡原因系心脑梗。

 

陆甲认为父亲与张某谈话过程中必然发生激烈争吵,这是系其父死亡的诱发因素,并一纸诉状将张某告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因其父陆某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中的60%39万元。

 

审理中,双方对谈话过程中是否发生争吵、以及争吵是否激烈各执己见,陆甲坚持自己的观点,而张某则称整个谈话过程均是由陆某的朋友朱某代为商谈,陆某只是偶尔进入浴室包厢,并未长时间逗留,期间双方并未发生任何争执,而且陆某是在大家准备走的时候才突感身体不适的,且陆某有高血压病史,一直服药治疗,陆某死亡系其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与张某无关,不同意赔偿。

 

庭审中,因张某和陆某育有一子陆乙,其亦享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应当和陆甲一起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故案件另行安排开庭。

 

庭审后,双方均要求调解。承办法官与原告分析其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有争吵的事实存在,即使有争执,是否达到一定的激烈程度,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一定能诱发心脑梗阻的疾病,以及完成所有举证后被告可能承担的份额。又与被告谈其与陆某之间的关系,虽然与陆某已经离婚,但毕竟双方还共同育有一个儿子,而且还非常优秀,原告亦是其继子,共同生活期间还有很多美好的记忆。最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张某给付陆甲4万元用于办理陆某的丧葬事宜,并在今后生活中仍以继子女关系和睦相处,原告陆甲当庭撤诉。双方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并对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