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我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关情况以及当日全省各地法院集中宣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案件情况。

  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维护食品安全的任务非常艰巨。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案件96件,生效判决人数179人。此外,还有96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罪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据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介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犯罪主体类型较为集中。在小型加工场所或家庭式作坊里进行非法生产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占比近60%,文化层次普遍较低,法制意识淡薄。犯罪涉及食品范围较广,包括食用油、假“牛羊肉”、瘦肉精、病死猪肉、保健品以及白酒等多类食品,在食品加工以及食品、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贮存各个环节都有涉及。犯罪方法各异,手段更趋隐蔽,如在饲养的甲鱼中泼洒孔雀石绿液体,以狐狸、水貂等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肉制品添加明胶、胭脂红、硝盐等冒充羊肉等,行政执法部门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比例较高。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判决生效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上下线犯罪等团伙犯罪案件占比近60%。其中,既有夫妻、父子等家庭式作坊,也有犯罪分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作案团伙,有些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

  据了解,此次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旨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合力,同时,强化综合治理,推动完善食品安全犯罪防治体系。《意见》指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媒体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人民法院应纳入督办案件范围。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挂牌督办案件后,应在七日内上报上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周继业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调查研究,特别是对有关法律适用、证据收集与审查等方面的共性问题,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加以解决。上级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下指导力度,适时发布指导意见和参考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周继业强调指出,食品问题无小事,安全是大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针对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全省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切实强化办案效果,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

  为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当天,省法院还组织了泰州、盐城、宿迁、连云港等地区的四家法院,对被告人王成奎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4件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了统一公开宣判。这批集中宣判案件涉及生产销售“地沟油”、以工业染料非法进行食品添加等行为。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节,对43名被告人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无期徒刑以及七个月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102万元,对依法适用缓刑的7名被告人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