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猪淋巴结、碎皮、隔膜、气管、肠膜等下脚料炼制成有毒有害油脂并销往饭店;以每只1-3元的价格收购养鸡场病死鸡进行加工,分割成鸡腿、鸡翅对外销售……记者今日从江苏省高级法院获悉,目前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社会反响强烈,江苏省高院将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一系列措施,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促进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

  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间,孙风勤、朱建喜夫妇在家从事食用油生产、销售的工作,把收购来的生猪的肠黏膜、“泡泡肉”、淋巴结、碎皮、隔膜、气管等非食品原料,炼制成食用猪油。二人将炼制的油脂出售至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桥2号、3号的两家“一鱼两吃”饭店、菜场包子铺、小吃摊点等地。这些油最终流向餐桌,非法获利人民币3.4万余元。最终二人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并处罚金。

  2011年至2012年,邓兆兰伙同他人多次至南通市海安县等地,以每只1-3元的价格收购养鸡场的病死鸡进行加工--分割鸡腿、鸡翅,并销售给夏寿红、朱宝清等人,共计得款人民币约2150元。而夏寿红、朱宝清明知邓兆兰向其销售的鸡腿、鸡翅是由病死鸡分割而成,仍各自先后多次从邓兆兰处购进鸡腿300余斤、鸡翅约100斤,加工成熟食后在其各自经营的摊位销售,分别销售得款人民币约3600元和900元。

  2012年2月21日,邓兆兰加工病死鸡时被动物卫生监督所当场查获鸡腿、鸡翅、光鸡、带毛鸡等共计409斤。经鉴定,该批鸡产品中含金黄色葡萄球菌、奇异变形杆菌,消费者食用后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泰兴市人民法院认为以上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了刑期并处罚金。

  据江苏省高院介绍,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当前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维护食品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高院将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一系列措施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并将于近日对一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不断提高企业以及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在全社会逐步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促进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

  为保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今日江苏省高院还向社会公布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10个案例,展示了江苏省法院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