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确定了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但实践中如何操作,尚没有详细规定。从制度的全局角度出发,检察监督的出现弥补了执行权缺乏监督的制度漏洞,但如果检察监督权不能正确行使必将严重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的进行,从而使得执行工作雪上加霜,难上加难。本文从检察监督权设置的根本宗旨和任务角度认为,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当兼顾制约与支持两个方面,两者并重。

 

首先检察监督的宗旨与任务是什么。检察监督的根本宗旨和任务应当是维护执行程序中法律的实施,通过维护法律的实施的方式维护与促进司法公正,包括执行公正。检察监督的任务和宗旨不是也不应该是为了维护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虽然司法公正是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基本前提,因而检察监督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是间接的,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会受到检察监督的影响,但这不是检察监督所要追求的直接目标,充其量只是法律监督的副产品。维护当事人利益是法院公正司法的当然要求,但不是对检察监督的要求,否则就是混淆了检察监督权作与法院执行权两者的界限,权责不清。

 

其次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有什么问题会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呢?无非两种:一是法院的执行活动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二是法院的执行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但遇到了阻碍。两者都导致国家法律不能得到统一和正确的实施。

 

所以,为了达到维护法律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实施,检察监督的任务应当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的执行活动(包括显性和隐性的违法执行);二是当法院的执行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但遭遇阻碍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时,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纠正错误的执行活动,这是执行监督中最基本的检察活动。我们一直说,执行中存在着严重的执行乱和因为执行乱引起的执行难问题,检察监督的主要任务就是制止和纠正违法执行,解决执行乱问题。这一任务的实现,就要依靠监督的制约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并向法院提出。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执行监督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及时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保障国家法律得到统一与正确的实施。

 

同时,当合法执行活动受到阻碍时,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从各地执行监督的实践情况看,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有关单位或个人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并且该妨碍行为属于法律监督的对象时(例如政府机关违法妨碍执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制止、纠正此类妨碍法律实施的行为,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其二,在办理有关当事人、案外人不服法院执行的申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执行活动合法的,做好息诉工作,让申诉人理解和尊重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支持、配合执行工作。其三,对于一些重大、特殊的案件,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执行活动,配合人民法院排除妨碍,可以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宣传法律,讲明道理,避免矛盾扩大和向信访问题转化。其四,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特殊的案件,检察机关在事前予以关注,还可以应法院邀请提供一些参考意见,支持法院依法执行。

 

制止、纠正违法执行和支持法院依法执行,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分析两者关系可以看出,前者针对不合法的执行,后者针对合法的执行。两者者不可相互替代,是维护执行程序中法律的实施,维护与促进司法公正这一检查监督宗旨下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缺少任何一项,法律监督的宗旨就不可能全面实现。再者,两者在工作过程中是不可分割、密切联系的。例如,在因当事人申诉称法院执行违法而启动的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当首先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执行,如果有则应提出监督意见,如果没有则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息诉工作。审查的结果,要么是监督(即制止、纠正违法执行),要么是息诉,二者必居其一。可见,在以监督为目的启动的程序中就包含了支持执行工作的情形。又如:有的法院在遇到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时,特别是房屋拆迁之类的重大执行活动时,常常邀请检察院派员到场支持执行,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后,发现有妨碍执行的行为时,应当配合采取相应措施,但如果发现执行行为有违法情形的,则应当提出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予纠正。

 

综上所述,执行监督应该是监督与支持并行,支持与监督并重,这样才能完全体现新民诉法的要求,才能维护国家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实施,从而达到促进司法公正的最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