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法院划拨手续的“形式完备”
作者:杜学任 发布时间:2013-10-09 浏览次数:980
张某开了间小卖部,向王某赊购烟酒4000元,后张某生病住院,王某多次到医院催要上述烟酒款,后张某的妻子承诺若张某死亡债务由其承担,不久后张某因病死亡,王某便向张某的妻子李某主张债权,李某拒不偿还,王某遂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上述货款。判决后李某未主动履行,王某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死者张某在某银行有存款3000元,死者张某有两个孩子。
本案中,虽然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中并没有判决死者张某承担还款义务,且死者张某也并非本案的被执行人,也无法追加为被执行人,但由于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李某不主动承诺偿还债务,即使借款人张某已死,其妻李某仍有偿还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笔者认为对于死者张某遗产即银行存款3000元中李某应得份额可以予以执行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笔者认为,本案中,由于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中没有为死者张某设定还款义务,事实上由于张某在债权人王某起诉之前已经死亡,王某也无法对张某进行诉讼,更何谈在判决书中为张某设定什么义务了。由于张某已死,也无法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且此时死者张某的银行存款已经变为张某的遗产,此种情形下,不宜直接划拨死者张某的银行存款。
笔者认为执行中执行法院首先应询问死者张某的两个子女是否放弃继承,若死者张某的两个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死者张某两个子女的继承份额则由死者张某的妻子即本案的被执行人李某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即“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可见即使被执行人李某放弃继承死者张某两个子女的继承份额,也无法产生放弃继承的效力,此时执行法院应给被执行人李某限定一个提取期限,督促被执行人李某提取死者张某的上述银行存款,若被执行人李某逾期仍不提取,则法院可以径直对死者张某的上述3000元银行予以划拨。若死者张某的两个子女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执行法院也应给死者张某的两个子女限定一个提取期限,督促死者张某的两个子女提取其继承部分的银行存款,逾期仍不提取的,执行法院可以将死者张某的两个子女追加为被执行人,径直划拨死者张某两个子女的继承份额。若死者张某的两个子女不明确表示是否放弃继承的,执行法院首先应给死者张某的两个子女指定一个明确表态的期限,逾期不表态的,视为放弃继承,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死者张某两个子女的继承份额予以划拨。
问题是,如果执行法院对上述银行存款进行划拨,虽然执行法院向银行提供了“三书”即划拨裁定书、划拨存款通知书、生效判决书副本,好像是做到了划拨手续的“形式完备”,但银行对执行法院所提供的上述划拨手续可能会不认同,因为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张某并非本案被执行人,判决书中也未为其设定义务,怎么可以划拨张某的钱呢,据此银行有可能不配合法院的划拨,那么执行法院是否做到了划拨手续的“形式完备”呢?如果没做到,又该如何完善划拨手续呢?
笔者认为虽然银行无权对法院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法院的相关手续只需做到“形式完备”即可,但从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自身完善来看,对于“形式完备”的最起码的要求,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一点,那就是文书内容应有“关联性”。
笔者认为划拨手续中关键是划拨裁定该怎么出,若划拨裁定中划拨理由仍按通常表述表述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判决书,于xx年xx月xx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张某在某某行某某账号银行存款3000元”,则很难让银行柜面人员理解法院的划拨行为,因为是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要划拨也是划拨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没有划拨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却怎么划拨张某的银行存款呢,虽然生效判决的说理部分提到了张某借款不还,其妻李某承诺还款的事实,但法院的生效判决中并未为张某设定义务,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法院提供的判决书和裁定书缺乏“关联性”。
笔者认为裁定书中可以就划拨原因进行相关释明,大意可表述如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判决书,于xx年xx月xx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怠于(拒不)提取其应继承的死者张某在你行某某账号内的存款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某应继承的张某在某某行某某账号银行存款3000元”。这样裁定书的划拨理由部分与生效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部分就可以相互呼应,相互关联,笔者认为如此划拨手续才算真正做到了“形式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