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操“旧业” 撤销假释罪并罚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3-10-09 浏览次数:261
被告人张翔曾因抢劫于2008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3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3月24日。2011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翔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至泰兴市滨江镇某村赵某家中实施盗窃,在发现赵某睡在床上后,被告人张翔采用被子蒙头、言语威胁等手段向赵某索要财物,后因赵某家中无财物可劫,被告人张翔遂逃离现场而抢劫未遂。
被告人张翔于2011年9月14日凌晨实施盗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
泰兴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张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张翔的假释决定;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七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翔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翔因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翔在假释考验期间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翔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翔发现被害人家中无财物可劫,向被害人索要柜子钥匙,因钥匙在被害人女儿家中而未果,且被告人又未带撬柜子的工具,遂逃离现场,属客观不能未遂,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