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 中学校长获刑三年六个月
作者:时良敏、孔隋华 发布时间:2013-10-09 浏览次数:275
因为负责学校工程承包和材料采购工作,泰州一中学校长利用手中职务之便,为供应商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季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5年8月至2008年上半年间,被告人季某利用其担任江苏省泰兴职业高级中学校长等职务便利,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浙江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68500元,并为他人在工程承包、材料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1、200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季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建筑工程个体承包商周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季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泰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所送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并为其谋取利益。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500元。3、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季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浙江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被告人季某于2013年4月16日主动向中共高港区纪委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赃物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季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季某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赃物,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持对被告人季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被判处的刑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故不适用缓刑,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