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车祸获赔 婆婆起诉要钱
作者:孔浜 刘江昆 发布时间:2013-10-09 浏览次数:279
丈夫张某在车祸中受伤救治无效后死亡,本来生活十分艰辛的妻子李某,意外地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张某的母亲赵某到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返还张某赔偿金中被扶养人份额。究竟婆婆能否得到赔偿呢?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意外出车祸 家属获赔偿
2004年7月份的一天,张某不幸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由于伤情较重,在住院期间张某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后妻子李某作为代理人向常熟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张某20万元,肇事者王某赔偿198129.3元。判决书也载明了张某的各被扶养人生活费金额。2005年8月,张某因救治无效死亡。迄今为止,某保险公司已赔偿200000元,王某仅赔偿了96000元,李某拿到手的赔偿金共计296000元。
婆婆诉媳妇 索要抚养费
时隔八年之后,张某的母亲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已经领取的但应属于自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8040元。但是李某则满脸的委屈,虽然常熟法院判决张某获得赔偿398129.3元,但实际上自己作为张某的家属仅仅拿到了296000元,剩余的钱至今都没有拿到。而且张某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成了植物人,为了给张某治疗,已经把获得赔偿的296000元全部花完了,没有任何剩余,甚至还借了外债,现在自己没有钱,同时也不应该给付婆婆被扶养人生活费。
事故赔偿款 各项有专用
法官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抚养的人抚养来源的损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须的费用,该费用虽然由受害人主张,但用途却在于赔偿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抚养的人抚养来源的损失。本案中,张某的母亲作为法院判决确定的张某的被扶养人,其应享受判决书中其本人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所带来的利益,但该费用被李某领取,故李某理应返还。同时判决书中确定的赔偿款中各种赔偿项目有各自的用途,李某称全部赔偿款都花在了张某的治疗费上,不能成为李某拒绝返还赵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由。由于张某的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故张某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为46880元,根据比例得出张某母亲应得被扶养人生活费16169元。但是张某的赔偿款仅仅执行到296000元,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所占应予赔偿款项的比例乘以16169元确定被告应予返还120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