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焚烧纸钱祭奠先人,不料引发火灾,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近日,靖江法院审理该案认为,焚烧纸钱的四人因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焚烧纸钱的行为与受害人财产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的共同危险理论,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害45425元。

 

原告刘大爷系摩托车修理的个体工商户,在靖江市新桥镇开了一家小型摩托车修理部,且在修理部旁的合兴港里停泊了一艘水泥船用作生活场所及存放配件的仓库。在修理部的东南方向,距摩托车修理部南侧路边树下停放摩托车位置二米左右正好是一处墓地。4512时许,孙金明、孙金林兄弟二人,贾力、刘美夫妇先后至墓地祭祖烧纸,并相继离开;随后,刘美弟弟刘洪至墓地,发现未带打火机,于是到附近超市购买打火机,五、六分钟返回现场。此时摩托车修理铺南侧路边树下停放旧摩托车的地方开始起火,后逐步蔓延。消防部门到场后,水泥船已受损,旧摩托车、水泥船内摩托车配件、家电、生活用品被烧毁。消防部门认为起火原因不能排除外来火种引起火灾事故的可能。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起诉到法院要求孙金明、孙金林、贾力、刘美赔偿损失19万元。四被告均辩称待烧纸燃尽后才离开墓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本案所涉火灾不能排除外来火种引起的可能,可以排除人为放火、电气故障、自燃引发的可能。火灾发生当天消防部门制作的火灾现场平面图表明,火灾起火部位距离四被告祭祖烧纸位置仅有二米左右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四被告的烧纸时间在前,火灾事故起火时间在后,相隔时间不长。根据气象资料,火灾发生当天十一时至十四时,风向为东南风,风力四级左右,结合火灾现场平面图分析,四被告祭祖烧纸的地点位于火灾起火点的上风处。四被告祭祖烧纸的行为与火灾发生存在时间上、空间上及气候条件上的关联,二者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故可以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清明节祭祖烧纸是我市老百姓祭奠祖先的民间习俗,该行为本身不存在违法性。但在祭祖烧纸时,火种在野外极有可能借助风力给周边环境带来危险,对此行为人负有确保安全的注意义务。未尽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存在民事上的过错。本案中,四被告分别祭祖烧纸,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时,各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法律还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四被告均不能举证证明各自的烧纸行为与本案所涉火灾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消防部门对灾害成因的分析,原告作为经营者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在现场、现场未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船舶停放距摩托车停放位置未留有效的防火间距,基于上述原因导致火势蔓延,损失扩大。故原告对火灾导致的损害结果即各项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导致火灾损失结果的多种原因,酌情确定由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损失范围,由于火灾客观上造成原审原告的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鉴定评估予以确定,故本院结合同类摩托车修理部的配件库存规模,必要的生活用品价值(考虑折旧因素),酌情确定。因待修摩托车损毁严重仅凭现场残骸无法鉴定其价值,原告申报的该项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故待修摩托车的赔偿可由车辆所有人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也可在原告依法向车辆所有人赔偿后,再向被告追偿。据此,该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