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作者:省法院 发布时间:2013-10-09 浏览次数:374
2013年10月9日上午,省法院组织泰州、盐城、宿迁、连云港等地区的四家法院,对4件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了统一公开宣判。这批案件包括:
泰州地区被告人王益明、黄路兵等2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1年年初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益明、黄路兵等25人明知李文林(另案处理已判决)所经营的泰兴市富康食用油脂加工厂是生产、销售食用猪油的企业,仍先后多次用含有淋巴的花油、气管、粗血管、碎肥膘和猪皮上的碎肉、奶泡等猪下脚料为原料熬制毛油,并以每吨人民币5000元至7000余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泰兴市富康食用油脂加工厂用于精炼食用猪油,其中王益明生产、销售毛油金额共计人民币140万余元,黄路兵生产、销售毛油金额共计人民币1344430元,洪建国等23人生产、销售毛油金额分别为4.6万余元到109.4万余元不等。上述食用猪油被李文林销售至湖南省、贵州省、江西省、浙江省、福建省等地供人食用。
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益明等2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判处王益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黄路兵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对洪建国等16人分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十六万元至二百二十万元不等罚金;对刁春鹤等7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十万至三十万不等罚金,同时宣告禁止令。
盐城地区被告人祖永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06年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祖永成将其卖猪肉后剩下及从菜市场猪肉摊上收购来的猪小油、碎肉、猪淋巴等猪肉废弃物,放入铁锅内烧熬,提取出其中油脂,并将其作为食用油销售给他人用于加工食品,共计约1100斤。案发后,依法扣押祖永成生产、加工的动物油脂近5250斤;经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祖永成加工、生产的动物油脂中含有苯并(a)芘等多种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
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祖永成使用猪肉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油”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祖永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祖永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的油脂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宿迁地区被告人许敬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许敬文在泗洪县设摊贩卖熟牛肉,从牛肉贩手中以24元至27元每千克不等的价格购进八成熟的牛肉,然后为了使牛肉好卖将牛肉放进含有工业染料“直接大红”(又称“刚果红”)的水中,通过水煮的方式对牛肉进行再加工上色,最后以56元至60元每千克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2013年1月6日,工商执法人员从许敬文家中查获未再加工上色的熟牛肉100千克,从其摊位查获再加工上色的熟牛肉81.5千克,价值4000余元。经鉴定,未再加工上色的熟牛肉中刚果红含量为0.90mg/kg、亚硝酸盐含量为4.03mg/kg;再加工上色的熟牛肉中刚果红含量为4.61 mg/kg、亚硝酸盐含量为14.85mg/kg。
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许敬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许敬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连云港地区被告人王成奎等1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王成奎(康润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李树圣(康润公司股东)在明知被告人王佃生、蔡学飞、顾涛、张伟军、赵广田、李伟、叶连军、马先龙、张砚龙、李卫行、吴利永等提供的油料为废弃油脂以及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仍决定由李树圣负责多次大量采购并加工为食用油,由王成奎负责销售,被告人何丙学负责康润公司油脂车间(一厂)技术指导并安排工人生产,被告人刘伟于2011年11月任康润公司一厂厂长并负责组织生产。生产的该类食用油销售至安徽省、四川省、重庆市、北京市等地的117个食用油、食品加工企业以及东海县王三粮油店。其中2011年康润公司销售“食用油”数额为人民币46348514元,2012年销售“食用油”数额为16368383元,共计价值6000多万元。
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佃生、蔡学飞、顾涛、张伟军、赵广田、李伟、叶连军、马先龙、张砚龙、李卫行、吴利永明知康润公司利用含动物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加工而成的油料生产“食用油”,仍将其加工生产的“毛油”等销售给康润公司,涉及金额分别为20余万元到570余万元不等。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成奎、李树圣、何丙学、刘伟、王佃生、蔡学飞、顾涛、张伟军、赵广田、李伟、叶连军、马先龙、张砚龙、李卫行、吴利永等15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传果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王成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树圣等14人分别判处一年七个月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五万元至五百万元不等罚金;对李卫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同时宣告禁止令。继续追缴涉案各名被告人的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