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因其自身的残障导致生活、工作的不便性而聚焦着太多的社会关注的目光,但最近频发的聋哑人犯罪的案件,却将这一本应得到更多关切的群体推向了风口浪尖。

 

一、案例简介

 

(一)张某某、刘某盗窃案

 

张某某,盐城市亭湖区人,其13次被科以行政处罚,3次被处以刑罚;刘某,阜宁县人,其5次被科以行政处罚,1次被劳动教养处罚。此二人均为聋哑人。20121129日,二人乘车从盐城市抵达泰州市姜堰区,并在某宾馆住下。同日17时许,张某某伙同刘某前往姜堰某某专卖店以购买衣服为名,伺机作案。此时,正在该店内试穿衣服的游某某将手机放进上衣口袋,并随手将上衣放置在货桌上。见状的张某某乘隙窃取了该手机。在逃离现场后,二人以500元的低价将手机卖出。被害人发觉手机被盗后,随后报警。次日二被告人在姜堰市长乐宾馆被抓获。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993元。

 

2013312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作出判决:张某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刘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元。

 

(二)徐某、林某某盗窃案

 

被告人徐某、林某某系聋哑人,二人均为江苏省响水县。20133月中下旬的一天,二人驾驶一辆摩托车从响水县抵达泰州市姜堰区伺机盗窃。同月2711时许,二人来到姜堰南大街的某某咖啡店对面路边,徐某用随身携带的铁锤砸破被害人的车窗,林某某驾驶摩托车守候接应。二人共同窃得被害人周某雪佛兰轿车内挎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1000元。徐某分得人民币6000元,林某某分得人民币5000元。庭审中,二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表示后悔、认罪。徐某曾因盗窃多次被行政及刑事处罚,其出狱刚满一年,即再次盗窃,当法庭询问其原因时,徐某称因其系聋哑人,打工收入远低于正常人,所以才一再铤而走险,几进班房。

 

最终,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今年以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已经审理了四起聋哑人犯罪案件。审视该类型犯罪,其所衍生的问题,令人深思。

 

二、聋哑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非户籍地作案。在审结的案件中,多名被告人并非泰州市姜堰籍,大多为外地户籍。其往往通过现在发达的交通工具至本地,在选择落脚点后,短暂停留,待犯罪既遂后随即离开。

 

(二)流窜作案。聋哑人实施犯罪行为,其并不会在同一地点连续多次作案。其在犯罪后,第一时间离开。这也恰恰印证了非本籍作案的特点。流窜作案,使打击该犯罪的难度增加。

 

(三)前科劣迹。经过一系列的案件审理发现,该类型犯罪中的被告人非初犯,其中更有甚者是累犯。屡次被处罚教育,并未让被告人有着警醒的认识。这给社会治安环境注入不稳定因素。

 

(四)团伙作案。聋哑人因其特殊的沟通方式,这也使其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正常人的生活圈。有着相同“语言”的聋哑人“拉帮结派”,易形成团伙,在作案时分工配合,各司其职。这使得犯罪既遂率极高,亦使介入性预防的效果打折扣。

 

(五)再犯率高。相关案件的被告人均劣迹斑斑,其犯罪动机非偶然性,其制定缜密的计划,并按照团伙内的分工,将计划实施,犯罪既遂率高。加之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照量刑规范意见的精神,最多可从轻30%。犯罪成本低,使聋哑人受刑罚后再犯率高居不下。

 

三、聋哑人犯罪的原因

 

“弱势”群体聋哑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内因与外因的相结合催生的结果。通过案件的审理,发现有着如下原因:

 

(一)内因的分析

 

第一、聋哑人因其自身残疾导致与正常人沟通的障碍,其难以融入正常人的生活圈。聋哑人相互之间的特殊沟通,使得彼此形成了游离于正常人的生活之外的群体,极易造成彼此间的相互交叉感染,诱发犯罪。

 

第二、聋哑人普遍的文化程度低。社会机构中虽有特殊学校,让聋哑人这类“弱势”群体接受教育。但该类机构的师资力量、课程安排、专业分类等远不及正常教育机构。聋哑人所接受的教育除沟通手语外,仅包含基本的文化知识。同时,聋哑人大多来自贫困家庭,其能接受的教育仅限于此。浅层次的教育造就聋哑人的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难以有效的评价自己的行为。

 

第三、谋生技能单一。聋哑人较于正常人过早的脱离教育,进入社会。其自身的技能水平与正常工作需求的衔接失衡,在就业难的大环境下,聋哑人能够谋生的方式显得尤其脆弱。基本的生活需求与创造财富的技能缺失的矛盾,往往使部分人走上“来钱快”的犯罪道路。

 

(二)外因的分析

 

第一、社会救济机制的不健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成本的提高,各种福利机制的建立,但针对于聋哑人的权益保障机制却显得相对滞后。聋哑人进入社会后,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享受不到正常人所应有的待遇、福利。聋哑人的生活状况、就业渠道难以有明显的改善。

 

第二、正常群体缺乏重视,存在歧视现象。关注聋哑人需要全社会每个成员的重视,但通过系列案件庭审,从被告人的辩解了解到,聋哑人进入社会伊始,亦想有着与正常人一样的生活,但现实的处境是其在正常生活、求职工作中遭遇着不平等待遇,其收入与付出不成正比,难以维系自己的正常生活。高付出、低收入成为大多聋哑人就业时的共性问题。

 

四、对降低聋哑人犯罪率的建议

 

(一)“特殊化”的法制宣传。抓住矛盾的特殊性,创新常规的宣传手段。1、从基础着手。进入特殊教育机构,利用该机构的现有资源,以鲜活的案例进行宣传,针对个案的讲解,让原案件的当事人现身说法。2、从基层入手。针对生活在居民社区及各行政村的聋哑人群,进行法律法规宣讲;定期举行送法下乡活动。3、从基本抓起。对于特殊教育机构而言,可成立特殊学校社会法庭,与法院联合举行法制讲堂,由驻派法官定期开展课程教育,从最基本教育开始,从最基本的观念入手。

 

(二)道德教育。法制与道德相辅相成的。予以道德的教育与规制,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一方面是正常人群领域的道德教育。在聋哑人因生存技能缺失,而难以融入正常人生活圈时,聋哑人在生活及就业上往往仍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据一案件的被告人供述,其所从事与正常人同样的工种及劳动量,但薪酬待遇却不及正常人的三分之一,难以维持生活所需,生活的窘境迫使其走上犯罪道路。故在正常人群内的道德教育刻不容缓,近期开展的道德讲堂,可值得借鉴。另一方面是对聋哑人群体,聋哑人因各种因素形成聚居生活,圈内的交叉感染,易诱发新的犯罪,开展道德教育予以规制与矫正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救济机制。1、就业指导培训。就业是生存之根本,有效解决聋哑人的就业问题是减少犯罪的一项举措。内外因的作用下使聋哑人就业艰难,这就需要提升其就业技能,以符合社会多方面的需求,缓解聋哑人堪忧的生存现状。相关部门联合对接,进行针对聋哑人的就业指导与技能培训,并联系岗位需求单位,行之有效的解决其就业问题,惟有生活状况的改善,才能减少铤而走险的犯罪行为。2、完善保障机制。完善聋哑人权益保障机制,主要指完善针对聋哑人的职业、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基本保障,一是费用的缴纳,缴费比例可以在一定幅度内倾斜,以减轻“弱势”群体的负担。二是机制的设计,参照常规的社会保障,对聋哑人的保障机制的设计要具有特殊性与可操作性。三是保障覆盖面的扩展。覆盖面的扩展既有横向的又有纵向,横向的扩展即扩大保障的区域,统筹各地区的差异性及特殊性。纵向的扩展即保障的范围,在原有的职业、医疗、养老等基础上有所突破,提高对聋哑群体的最低生活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