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灌南法院对陈强盗取捡到的他人银行卡内的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犯罪情节较轻,判决其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43岁的陈强系灌南县某乡居民,已经结婚并生育一对儿女,儿子已经上高中,女儿才4岁,有车有房,夫妻和睦,生活还算不错,农闲时驾驶私家车在县城偷偷载客,赚钱补贴家用。今年三月底一天,陈强从县城新区人民医院门出发将4名客人送往本县另一乡镇。在返回县城途中经过某村一条尚未完工的东西水泥路时,瞥见路上有一个深色的纸袋子。停车拾起袋子后,发现里面有一张农行卡、一张居民身份证,小袋子上还写有六位数字。陈强不但没有根据身份证上地址联系归还,还动起来歪脑筋:这个数字也许就是银行卡的密码,不如到银行自动取款机上试一试:如果真是密码,就查查卡里有没有钱,有钱的话,就提出来占有己有,没钱的话,就把卡扔掉。其到达县城后,在县农行某营业点,将捡到的卡卡进自动取款机,直接输入纸袋上的六位数。令陈强大喜过望的是,那几个数字果然正是该银行卡密码,显示卡的户名为吴某谋,卡上余额为7300余元。陈强遂分六次取出7300元现金后驾车回家。

 

4月初,找到陈强谈话。意识到事情败露,陈强如实供述了其贪图便宜盗取捡到的他人银行卡内存款的事实。原来,农行卡主人吴某某当天上午到县城人民医院就医,下午才发现银行卡丢失,到银行挂失又因为身份证遗失无法办理,待其次日办好临时身份证再次前往申请挂失时,发现银行卡内存款已经被他人取走,遂向警方报案。警察根据自动取款机的监控录像,顺藤摸瓜锁定了陈强。案发后,陈强向被害人吴某谋退还了7300元非法所得,取得其谅解。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人民币7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又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类似的银行卡丢失引发的信用卡诈骗案件逐年上升,多与持卡人银行卡保管不善有关,部分持卡人,尤其是老年人,为了方便办理业务,习惯将身份证与银行卡一起存放在一起,或者害怕忘记密码,将银行卡密码写在纸条上、卡包上,或者直接写在银行卡上,一旦银行卡与身份证一块遗失且发现不及时,其后果往往是犯罪分子通过利用持卡人身份证修改密码的方式或者直接利用密码盗取存款。因此,银行卡与身份证、银行卡密码最好分开保管。(涉案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