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但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明知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其酒后仍然驾驶轿车并发生了交通事故,结果被撤销缓刑,二罪并罚。2013108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其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实行并罚决定先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再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41215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苏NNC6XX号小型轿车在宿迁市区中山路与洪泽湖路交叉路口北口处,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被告人陈某于201395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与事故对方胡某达成调解协议。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4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12日被逮捕,同年623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与被害人胡连侠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