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在靖江市工商银行人民南路支行自动取款服务区的绑架一案宣判,王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王某今年32岁,老家在安徽省利辛县,从某医学院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合适工作,后来因为父母在靖江,他便来到靖江,但其又嫌打工苦,便沉溺于网游。去年1220日左右,王某因生活拮据想抢劫几百元用用,遂至靖江市渔婆菜场一商店购得水果刀一把。当月2322时许,王某携带水果刀至骥江西路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服务区欲行抢劫,未果。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进入工商银行人民南路支行自动取款服务区,见一女士在ATM机取款,便蹿至其身后,左手环勒她的颈肩、右手持刀威逼,向她索要钱款,该女士挣扎呼救。在取款区门外等候的女士同伴闻声入内制止,王某即向对方勒索100000元,对方假意出门筹钱,随即报警。公安人员赶至后,王某仍劫持被害人并与公安人员对峙。后公安人员将王某抓获,人质获救。

 

据了解,王某患有分裂样人格障碍,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认为,王某以暴力劫取钱财,尚未得逞时,转而向被害人之友勒索财物,其行为触犯抢劫罪、绑架罪,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择一重罪以绑架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