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为另一方运送材料,对于运费未能当场结清,后因剩余款项是否给付发生争议,运货方将托运方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运费。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季某与董某之间有运输合同关系,运费合计16194元,董某在运输期间多次给付季某合计9000元,剩余7194元双方对是否已经给付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

 

庭审中,董某申请证人祁某、夏某、张某出庭作证。证人祁某陈述:去年农历三十晚在北海渔村门口,董某从壹万一沓的钱里抽出一部分后,剩下的他数过后交给了我,我数过后交给了季某,董某交给我的比他留下来的多,具体数多少钱我不愿意说了。证人夏某陈述:去年农历三十晚结账,董某坐在车上,驾驶员轮流上车,董某把钱发给了我,我没有看见董某发钱给季某,但是季某在场。证人张萍陈述:去年三十晚,董某喊我家结账(夏某是我丈夫),在大桥北边的一个饭店边上,我家结过之后,就是结季某的帐,具体怎么结的我不清楚,当时季某在场,我还跟季某玩笑的。原告季某对证人证言均不认可,其称结账那天其根本不在场,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1、对于运费数额问题,原告本次诉讼主张运费总额16194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2、对被告已经支付了9000元双方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3、对于剩余运费7194元,被告提供的三名证人的证言及被告的陈述之间能够相互吻合,原告虽否认其在结帐当天不在现场,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定被告已经将剩余的运费7194元给付原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季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