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与不搬—叔侄之间的恩怨纠葛
作者:郑本香 发布时间:2013-10-08 浏览次数:233
陈甲四岁起由其叔父陈乙抚养,陈乙一直未婚未育。1995年,陈乙出资建造了坐北朝南3间3层楼房及坐西朝东1间3层小屋,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登记的权利人为陈乙。后陈甲与张丙结婚,生育了一女,该三人与陈乙共同居住于上述房屋内。这本该是一起叔父辛苦抚养侄儿、侄儿回馈年老叔父的佳话,但是陈乙却在今年提起排除妨害诉讼,与侄子一家对簿公堂。
陈乙诉称,陈甲从4岁起由其抚养,后陈甲结婚生子后一直居住在陈乙自己建造并所有的房屋内,因陈甲好逸恶劳,不务正业,双方之间纷争不断,现要求陈甲一家搬出陈乙的房屋。陈甲辩称,自己一直在工作,照顾家庭和陈乙,但是自己结婚后,陈乙经常指东骂西,引发纷争不断,一直未过上正常人的生活,现在陈甲同意搬出,但是补充强调如果不是自己和陈乙一起居住,陈乙不会批到那么多建房的地皮。张丙辩称,自己婚后一直居住在这个房子里,现在也没有其他房子可以居住,发生纠纷都是由于陈乙的原因,所以不同意搬出,且称如果搬出,就跟陈甲离婚。
庭上,双方的态度都很激动,数次发生争吵,承办人多次要求双方冷静对待,询问双方是否同意协商,但原告陈乙态度强硬,坚决要求两被告搬出,被告陈甲则说其实早就想搬出了,被告张丙则坚决不同意搬出,导致调解无法进行。后承办人劝解双方都互相谅解、互相让步下,毕竟原告多年抚养被告陈甲,家庭内部发生纷争肯定双方都会有一定的过错,只要沟通好,矛盾还是可以缓解的,如果双方见面只是争吵,只会使矛盾越来越激烈,对于纠纷化解毫无益处,但双方态度均很强硬,案件调解无果。
近日,法院就此案做出裁判。房屋系原告个人所有,其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权利属于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两被告虽与原告存在亲属关系,但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原告对其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包括提供住房的义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迁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张丙对此所持抗辩不能成立,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