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刷墙祸从天降 雇主房主被判赔偿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10-08 浏览次数:265
今年36岁的李瑞,是苏北农村一名普通的农民。除了耕种自己的几亩承包地外,靠着自己勤恳苦学的精神,还学会了一手很好的泥瓦匠技术,村里村外的人要遇到有建房的事,就会主动找他。但无论怎么也不会想到,正是这养家糊口的手艺,却让他至今还躺在床上,卷入了一场人身损害赔偿官司……
受雇干活跌伤腰 家中塌了顶梁柱
去年9月的一天,正准备收割稻谷的李瑞被以前曾经和他一起干过泥瓦工活的邻居叫了过去,告诉他,本村汤树家正准备建房,由以前在一起干过活的泥瓦匠工头张贵进行承包,问他想不想参加,如果想参加可以和张贵联系。张贵是当地比较有名的建筑工头,他自己组织一个近十人的建筑队,长期接揽建筑工程,但因为没有建筑资质,只能接在农村的工程。因为收割稻谷的时间还未到,又能得到一份额外收入,李瑞很快就与张贵取得了联系,正在联系泥瓦工的张贵也爽快地答应了。汤树家的房屋工程正式开工后,各项进度进展顺利。但令李瑞万万没有想到是,伴随着竣工日期越来越近,灾难也一步一步向他逼来。
9月16日,李瑞按照张贵的分工,到脚手架上对一面墙的墙顶进行粉刷。正当他有说有笑地与其他工友边聊天,边粉刷时,忽然听到“轰”的一声,还没明白怎么回事,就和其他工友一起连人带脚手架摔到了地面。着地的李瑞神志仍然清楚,他觉得浑身发麻,第一个念头就是倒地触电了,他连忙喊:“快关电!”同时着地的其他两位工友发现自己没有什么伤,都站了起来,赶紧扶李瑞起来。他们发现,自己脚下的脚手架已经支离破碎。此时的李瑞已无法动弹,只能躺在地上,大家七手八脚地把李瑞送到了镇上的医院。见李瑞跌得很重,医生进行了初步的诊前检查,结果很快也就出来了,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9月18日,因病情不断恶化,家人又把李瑞送到了医疗条件较好的县中医院,经诊断为爆裂性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伴截瘫。看到诊断书,李瑞和家人悲痛欲绝,家里的顶梁柱难道就这样瘫痪在床?9月23日,家人又把李瑞送到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手术,至10月9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这对一个本不宽裕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更为伤心的是未到不惑之年的李瑞还将长期躺在床上,生活无法自理。
走上公堂索赔偿 两个被告均拒绝
几天前还是家里的壮劳力,几天后就变成瘫痪在床的“废人”,李瑞和家人一直无法接受眼前的现实。在痛苦之余,李瑞家人想到,李瑞是在为人做工期间受伤,总得有人为这起事故负责吧?!为了给李瑞治疗,家里已无分文,要继续治疗只能向承包这一工程的张贵要。在向律师咨询后,李瑞家人向张贵提出,要求他负责李瑞治疗的费用。可张贵一口回绝,他认为,此事与他无关。李瑞家人又去找汤树,可汤树认为,自家建房工程已承包给张贵,与己无关。索赔接连遭拒,无奈之下,李瑞一纸诉状将张贵和汤树告上法庭。
李瑞在诉状中称:2012年9月,我受被告张贵雇用,为被告汤树家建房。在建房过程中,因脚手架断裂,导致我摔伤,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现要求被告张贵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26161.77元,被告汤树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贵辩称:我与原告李瑞并非雇佣关系,是被告汤树将建房工程承包给原告李瑞的,我是介绍人。而且,原告明知脚手架不合格,仍然使用,自身也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
接到应诉通知的汤树,一脸的委屈:“我将建房工程承包给了被告张贵,原告李瑞摔伤与我无关,怎么能叫我也承担民事责任呢? ”
探解详情精审判 雇主房主均担责
9月23日,法院经过两次庭审,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贵雇用原告从事建筑工程作业,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被告张贵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汤树明知被告张贵无建房资质,仍将建房工程发包给被告张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汤树应当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贵称原告李瑞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如要承担过错责任,必须是自己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从本案来看,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李瑞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让原告李瑞承担过错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贵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576.97元。被告汤树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案情较为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但其中透视出来的法律与社会问题却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张贵作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在自己并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建筑工程,而且又未能为雇工提供足够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此次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其作为雇主依法应当对李瑞所受到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房主汤树明知张贵没有建筑资质也未提高安全的劳动生产条件,却仍将建房工程发包给张贵,其对李瑞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在我国农村,建筑市场监管还不十分到位,让很多没有建筑资质的建筑队有了可乘之机,给广大建筑工人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最高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一个重要规定,对于规范农村建筑市场,充分保障建筑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