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月,小李(女)和小刘(男)结婚。20112月,小刘的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住房一套,房产证登记的是小李的名字。20136月,小李和小刘因婚姻出现问题准备离婚,双方对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小李认为,该房屋登记她的名字,产权应归其所有。小刘的父母说购房款是其出的,买房目的是为了让夫妻好好过日子,如果两人离婚,房子就要收回。这套房子到底应该归谁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在父母实际出资但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一般社会常理出发,应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在离婚诉讼中,父母仅仅作出不是赠与的陈述而未提供其他证据,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实践中,出资协议或借条都可以证明,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夫妻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一般可认定为是父母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除非当事人能提交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以证明出资者是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夫妻双方赠与为妥,即该部分出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尽管上述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