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工伤索赔偿 雇主包头连带偿
作者:丁新春 发布时间:2013-10-08 浏览次数:260
某公司将承包的一处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小包头殷某,殷某雇请的工人在施工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某公司应否担责呢?近期,泰兴法院审理了这起赔偿纠纷。
2012年1月,某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承包的一处桥梁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小包头殷某,殷某组织李某等人施工。同年3月7日,李某受殷某的指派将施工工具送往另一处工地,途中驾驶的摩托车不慎撞上路边的道路指示牌,李某因此受伤。因赔偿事宜交涉未果,李某将某公司和殷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受雇于殷某,其在执行殷某指派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受伤,殷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系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减轻雇主王某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减轻20%为宜,即对李某的损失,殷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某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殷某,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李某的受伤应与殷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殷某赔偿李某损失人民币76653元,某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