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安装中受伤 无资质定作人承担部分责任
作者:徐业婷、陈成 发布时间:2013-10-08 浏览次数:849
2011年7月8日,被告魏某电话询问原告薛某能否安装某镇的广告布,原告经过现场查看,接受此次安装广告布业务,并约定费用每人150元。2011年7月9日下午案外人周某驾驶装有广告布的电动三轮车,载着原告薛某和案外人张某到该镇安装广告布现场,被告魏某已经到达安装现场。被告魏某拿出脚扒和绳索,但原告没有使用被告拿出的脚扒和绳索。后原告在安装广告布的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原告受伤后于三次入院治疗,合计共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人损十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雇请原告安装广告牌,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拒绝赔偿,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
被告魏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原告在完成承揽安装广告布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人为其自身。原告系专业的广告布安装人员,曾多次为他人提供广告布安装工作,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能胜任广告布安装工作,不存在对原告选任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院另查明,原告除了帮被告安装广告布外,平时也替别人安装广告布。案外人周某和张某的工资是薛某给付的。
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作为从业多年的广告布安装人员,其在被告魏某打电话后,接受被告魏某的安装广告布业务,双方约定计酬方式、金额后,原告遂带人到现场安装广告布,工作中原告是以自己的技术从事带有一定技术性工作,安装广告布结束后,向被告支付安装成果,被告魏某给付报酬。被告魏某雇请原告目的是要求原告提供安装好广告布这一工作成果,原告安装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报酬给付。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承揽工作过程中在缺乏必要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时,就开始承揽的工作,导致其从广告布安装架上跌落受伤,原告自身有过错,对其自身受伤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虽是多年的广告布安装人员,但是原告并无相应的广告布安装资格、资质,广告布安装工作本就是一项技术性的危险工作,被告选任没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原告安装广告布,存在选任过错,应承当3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薛某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9万元,由被告魏某赔偿30%即2.7万元,驳回原告薛某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