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害,责任谁承担?
作者:时良敏、孔隋华 发布时间:2013-10-08 浏览次数:319
两油漆工徐某和曹某在雇主家做工时,曹某在下脚手架时不慎踩空,情急之下拉倒了脚手架,导致站于脚手架上面的工友徐某坠地受伤。后伤者徐某与雇主李某、工友曹某就其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雇主李某认为其与伤者徐某之间为加工承揽关系,在施工过程中雇主家中无人在家,一切事宜均由伤者徐某负责安排,脚手架也是徐某自备的,且雇主李某认为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过错,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工友曹某认为其本人也是受害者,其不是故意拉到脚手架的,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伤者徐某无奈之下将雇主李某和工友曹某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结了这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最终根据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过错程度,依法判决雇主李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工友曹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伤者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经查,被告李某因为家中进行粉刷、油漆雇佣原告为其工作,并要求原告徐某帮助找几个人一起工作,约定每人每天工资为100元。由于被告李某白天家中没人在家,被告李某给原告徐某一把家中的钥匙。2012年4月25日,原告徐某与被告曹某在脚手架上工作过程中,由于被告曹某下脚手架时,拉斜了脚手架致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当日,被告李某家中没有人在场,脚手架旁未设置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原告受伤后至泰州市高港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左跟骨骨折,行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闭合复位钉棒系统内固定术,左跟骨骨折石膏外固定,2012年5月5日出院。为赔偿事宜当事人经协商未果,原告遂于将李某和曹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作为雇主即接受劳务一方,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理不当,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告作为长期从事油漆、粉刷的人员,工作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其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被告曹某从脚手架上下来时,拉斜了脚手架致原告徐某从该脚手架上摔下来,发生了本案的事故,故被告曹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就原告的损失法院酌定由被告李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曹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20%的损失由原告自负。
根据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数额,经逐项审核,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损失总计51026.1元,被告李某承担40%为20410.44元,被告曹某承担40%为20410.44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