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已经三十多岁的林琳,经历了一次失败的婚姻后,幸运的遇到了现在的丈夫王先生,婚后两年他们便有了爱情结晶,生育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沐浴爱河,还未苏醒,谁也不会想前夫的债权人一纸诉状将林琳告上了法庭。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林琳与其前夫朱建于1999524日登记结婚,从2005年开始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分居,20061215日,双方协议离婚,所有财产归朱建所有,所有债权债务亦由朱建承担。201022日,林琳走出失败的阴影,遇到了现任丈夫另行结婚并生育子女。可就在林琳沉浸在来之不易的幸福当中之时,却被前夫的好友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对此林琳是一头雾水,从不知晓前夫在外还有债务。原来早在20061016日,林琳的前夫朱建向好友沙威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现金壹拾万元整,借款人朱建”。沙威主张朱建是因做生意之需而借款,经其向朱建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且朱建已下落不明。鉴于该笔借款是林琳和朱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沙威主张要求林琳来还这笔债务。

 

林琳顿时觉得自己很冤,一是自己从不知道该笔借款的存在,现在也无从查证借条上朱建的签名是否系朱建本人所写。该笔借款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不是用于做生意或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不应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朱建的个人债务。另外,该笔借款发生于20061016日,其与朱建在2005年就因感情不和经常分居,且借款至今从未有人向其主张权利,为了讨回公道,林琳在公堂之上据理力争。

 

睢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借款行为确实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当事人的陈述、借条、证人证言、离婚协议、结婚证、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应予以确认。朱建向原告沙威借款,原告提供的借据,有朱建的姐姐的当庭证言,证明借条上的签名系朱建的字迹,事实清楚。但原告沙威主张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林琳偿还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分述如下:一、没有证据证明林琳对该笔借款是知情的。借条上只有朱建的签名而没有林琳的签名,借款时林琳与其前夫朱建的感情已经破裂。证人朱建的姐姐及被告林琳的同事所述均证明朱建与被告林琳在2005年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林琳自此以后大部分时间都是独自居住于该县某木材厂打工,很少回家。借款发生在20061016日,两个月后,两人因不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遂协议离婚。同时,根据朱建姐姐的证言证明,当时朱建和林琳是跟随朱建的父母一起生活的,而朱建的父母及家人均不知有该笔借款,林琳陈述自己也只是在原告起诉后才知道有该笔借款,多年来曾未有人向其主张权利;二、该笔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用于做生意。原告沙威主张朱建借款用于做生意,但原告并不能证明朱建用该笔借款在何时、何地做何种生意。借款时林琳在县某木材厂打工,因感情不和很少回家,林琳与朱建的孩子平时由朱建的父母抚养,且借款后两个月就离婚,所以不能认定该笔借款10万元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三、林琳与朱建离婚,并非是为了逃避债务。根据朱建的姐姐及其他证人的当庭证言,林琳与朱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且从离婚协议的内容来看,所有的财产均归朱建所有,所有的债权债务亦由其承担,林琳为了离婚放弃了财产权,无法认定其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201022日,林琳与案外人王先生另行结婚并生育子女,同时也证明了林琳并非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综上,朱建向原告沙威所借的10万元,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睢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沙威对被告林琳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