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这是每个股民都能倒背如流的十字箴言,但是对谭翠红来说却是9万股本仅剩下2万的惨痛经历。为此,谭翠红以董强拖欠其用于炒股的股本为由将董强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7万元。2013927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并判决董强夫妻偿还谭翠红欠款7万元。

 

2010年左右,退休在家的谭翠红通过女儿的朋友认识在证券公司上班的董强,当时谭翠红谈到其以前炒过基金亏损了,现在想投入一些钱到股票上去,董强便劝说谭翠红在其公司开户,替其操作股票。在董强的劝说下,谭翠红在股票账户上投入了5万,赚了1万元,分给了董强3000元好处费,双方为此都皆大欢喜。此后,谭翠红的胃口也越来越大,又在股市上投入了9万元,后其取走5万,账户上总计9万元股本一直由董强操作,但是关于风险承担及收益分成,二人均未作约定。

 

2011年,股票行情急转下滑,谭翠红的账户出现了亏损,由9万亏成了7万,得知此事的谭翠红着急了,追着董强要损失。董强不同意赔偿,谭翠红开始跑到董强的证券公司闹事,董强为此辞去了证券公司的工作。但是谭翠红还是不愿善罢甘休,并扬言要到董强家中去闹。迫于无奈,董强向谭翠红出具了一份协议,保证到2011年底将股票市值操作到十万,若不到十万,董强愿用现金方式补齐;若超过十万,双方五五分成。后来,股票行情继续低迷,谭翠红的账户亏得只剩下了2万元。急红眼的谭翠红收回了股票账户密码,逼着董强写了一份十万元借条及还款计划,抢走了董强的私家车,并将董强夫妻告上法庭,双方关系就此破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谭翠红与董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谭翠红主张双方存在过名义上的委托理财关系,但实际应为借贷关系。董强则对借贷事实予以根本否认。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该合同并不能当然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方生效。原告主张董强向其借款10万元,提供了一张书面借条,但未有款项交付的凭据,且董强亦不予认可。综合分析本案的协议、借条以及还款计划,董强与原告之间既非无偿委托关系,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董强承诺“若不到10万,由董强用现金方式补齐”,该约定并不违法法律规定。董强之后出具还款计划及短信承诺等内容,意思表示真实,均表达了其应给付谭翠红10万元。诚实信用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董强几次三番承诺了还款数额及期限而均未依约履行,原告要求董强给付欠款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虽然董强已经离婚,但是该笔欠款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不得以离婚作为免责事由。综上,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董强夫妻一次性偿还谭翠红欠款7万元。

 

法官提醒:本案表面是炒股亏损引起的民事纠纷,但实际上却反映了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自身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本案,被告一再主张系原告委托其炒股,但双方事前未作明确约定,炒股亏损后被告为了免受骚扰向原告出具的协议、借条和还款计划也是导致其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法官建议,如果基于朋友或者其他关系委托炒股或进行其他高风险投资,双方应该事先对风险负担、利益分配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产生争议后难以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应该慎重对待自己作出的承诺或行为,因为这将有可能认定为双方合同的内容,成为确认法律义务的重要依据。(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