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牢门没几天 恶性难改再入监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9-30 浏览次数:293
因违法犯罪多次被法院判刑,出狱后本应珍惜自由生活,可他却贼性难改,刚出牢门没有几天又继续作恶。9月30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小兵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现年36岁的王小兵是一名未进过一天校门的农民,因不懂法不守法,屡次作案,劣迹斑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
2013年6月4日15时许,王小兵以盗窃为目的,到沭阳县沭城镇城南村丁某燕家二楼,被独自在家的丁女发现,丁女即呼救,王小兵上前采取捂嘴、扒衣服等手段,欲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后在得知丁女年龄较大后放弃。然后,王小兵又以语言相威胁,将丁某卧室床头柜上包内的70余元现金及一部VEVA牌手机抢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兵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兵犯强奸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小兵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小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小兵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小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