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老太年过七旬,家住本市武进区郑陆镇。因不愿意随儿子过城市生活,独自一人在农村老家安享晚年。房前几颗银杏树是老伴生前亲手栽种,留下来给丁老太养老的,有的已经生长了三十多年。可这几年,一直精心养护的银杏树总是在每年三、四月份叶子就发黄、变枯,刚入秋时就全部枯黄,且许多叶子都很小。2008年开始,一些银杏树更陆续死亡。这让丁老太心疼不已。

 

与丁老太家相隔一条马路的是一家经营铝铸的小型金属制品公司。公司一生产,就会有大量的烟尘、粉尘从车间的简易排气扇排出来,村里的老百姓深受其害,工厂周围的玉米、水稻也出现减产、无产的情形。丁老太的儿子蒋某经过多方咨询,考虑多半是金属制品公司造成的树木庄稼损害,便向当地林业部门反映,请求对银杏树进行诊治。同时,还向环保局进行举报。

 

经过环保部门勘查,金属公司所需配套的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产使用,责令停止相关项目的生产,并予以罚款2万元。在环保部门和农业部门的协调下,蒋某和金属公司同意请江苏林业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对银杏树枯黄原因进行鉴定。林科院于201212月出具了诊断报告和调查报告,证实不排除金属公司污染致害。丁老太旋即要求金属公司赔偿树木损失。为确定损失金额,蒋某又请来树木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最终确认损失为125540元。双方再次协商未果后,丁老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第一次约见中,原告表示此次诉讼除了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损失外,还希望公司能够搬迁厂址,从根本上杜绝在本地的污染。被告公司除不同意赔偿数额外,还说明公司在2003年建厂已通过了环评,当前情况下不会搬迁。在随后的现场查看中,许多村民都自发聚集过来,向法官述说被告违规排污,对周边环境、农业经济和群众身心健康都造成极大伤害的情况。法官立即意识到本案并非个案,如果不妥善处理,极有可能引发群体诉讼。根据现场查看时发现的问题,在向庭领导汇报案情后,法官一方面组织当地村委和政府,协助解决丁老太和金属公司的纠纷,另一方面向区环保部门建议,对金属公司加强监督管理,确认其在生产过程中有无按照2003年武进区环保局的审批意见生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环保部门要求金属公司立即停业整顿,必须经环保“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再次投入生产。经过法官多次耐心调解,被告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自愿赔偿丁老太的经济损失,并表示一定将工厂的排污设施整改到位,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再开始生产。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至此,案件终于有了较为圆满的结果。

 

法律链接:在一般民事诉讼中,采“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受害者需就存在污染行为、自己遭受的损失进行举证,同时还需提供污染行为是造成其损害原因的初步证据。污染者则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中,在受害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被告负举证证明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林科院《诊断报告》,即已经就污染行为造成树木损害提供了初步证据,应当由金属公司就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进而承担败诉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三同时”具体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法官寄语:我们的生产企业,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获得更加长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