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独子不尽赡养义务 绝症母亲一怒告上法庭
作者:叶飞、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3-09-30 浏览次数:235
泰州市高港区60多岁的栾某与老伴张大生有一独子张小,自儿子出生夫妻俩就将他视为掌上明珠,关爱有加。可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张大因病去世,而栾某又于今年初被诊断出患有癌症,栾某被病痛折磨得苦不堪言。栾某既无收入来源,又无养老保险,也无多余积蓄,所以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但是,令栾某想不到的是,80后的儿子张小却对她不闻不问,导致栾某病情加重,无奈之下,栾某将儿子张小诉至泰州市高港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张小立即给付原告栾某医疗费14258元、2013年4月至6月的生活费护理费计3000元,自2013年7月起于每月的5日前给付原告栾某生活费护理费计1000元。
经查,被告张小为原告栾某与张大夫妻俩的独子,2009年张大因病去世。2013年2月28日至3月19日原告在泰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子宫内膜样腺癌Ⅲc期,行分段诊刮术/广泛全子宫+双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出院后尚需进行放化疗。因无力负担相关费用,原告遂将儿子张小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栾某患有子宫内膜样腺癌Ⅲc期,出院后尚需进行放化疗,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则原告依法享有要求被告付给赡养费包括医疗费、生活费及护理费的权利。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其中14258元有医药费收费收据、泰州市高港区城乡保险县外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结算单、泰州市高港区城乡医保实时结算报销单为证,法院予以认定。原告并要求自2013年4月起被告每月承担生活费、护理费计1000元,考虑到原告的病情及本地区的生活消费支出,原告的该项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是对自己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子女尽孝道、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我国法律所倡导的公民行为准则。任何人不尽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律,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子女尽孝道、赡养父母不仅是子女们的道德责任,更是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