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潢买漆亲友签字 拒不付款法院判败诉
作者:赵建峰 发布时间:2013-09-30 浏览次数:244
因为家中房屋装修,张某向卫某口头约定购买油漆。但是在张某房屋装修完毕,卫某向张某讨要油漆费用时,张某提出多张付款单并不是自己签字,所以拒绝付款。近日,如东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2010年年底,如东县双甸镇的张某家中进行装修。考虑到油漆装潢公司提供油漆费用较高,张某向同镇经营油漆的卫某达成了口头合同,费用等装修完毕后一并结算。此后,卫某先后数次将油漆送往张某的家中,并由在张某家中的相关人员进行了签收。工程结束后,张某提出多次签字并非自己所签,同时认为卫某的送货材料存在短缺的情况,故一直未进行付款。卫某在与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查明,张某在与卫某达成协议后,卫某先后送货15次,累计货款人民币15959元,并先后由张某的妻子、张某的弟弟以及为张某进行装潢的工人在送货销售单上签字。扣除卫某接受张某装潢多余材料价值1067元,张某实际欠卫某货款人民币14890元。
张某提出的对自己未签字的不认可的辩解,法院认为,卫某送货上门,被告家中亲属或工人的签字确认行为应当属于表见代理行为,故对其辩解不予认可。同时关于张某提出的货物存在短缺的情况,因张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也没有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三日内给付卫某货款人民币148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