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党的好法官!这下我们可以继续养鱼了!”929日,接过江苏省淮安中院法官递来的赔偿款,涟水县成集镇成集村村民张超拿着钱高兴地说。

 

2005年,远达公司在涟水县成集镇租用涟水县成集粮管所库房创办分厂。企业生产运营后,从厂内排放的生活用水流入原告张超等26户承包户的鱼塘内,使水质超标变质。2006年,原告与远达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远达公司获得该鱼塘使用权,每年应支付鱼塘承包金6000元。2012年,远达公司决定撤销该分厂。村民发现该鱼塘水质已无法养鱼,遂要求公司承担鱼塘水质恢复费用。协商未果后,张超等26户承包户将远达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远达公司撤销该厂房后,应对所污染的鱼塘进行水质恢复。但远达公司只同意一次性给付6000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协调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可采用工程性措施恢复鱼塘水质,工程费用为4万元。但双方对于如何承担该费用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涟水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恢复鱼塘水质费用合计2.8万元。远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

 

淮安中院法官认真调查案件,向公司和村民解读宣讲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出双方均应为自己的污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请求该村党员干部协助调解。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远达公司一次性支付26户村民赔偿款2.6万元用于该池塘的水体恢复工程。929日,淮安中院法官来到涟水县成集村,将赔偿款逐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