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

 

201110月某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采取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董某后背,用手掐被害人脖子并用语言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1300元人民币缴纳房租,被害人称没有钱,嫌疑人关遂拿走被害人身上苹果手机一部(鉴定价值4450元),称需用1300元换回手机,被害人家属报警后嫌疑人令他人将手机返还被害人。

 

案情二:

 

20118末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某市场门前拦动被害人姚某要钱,被害人称没钱后

 

赵某将其拽到附近一楼道内,采取用拳打脚踢被害人头部;用木棒打被害人面部并用语言威胁等手段从被害人身上搜出其家门钥匙,将被害人挟持到其家中取走被害人家中人民币500元。

 

上述由同一名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两起案件涉及关于抢劫罪认定的两个问题,第一起案件涉及如何理解抢劫罪犯罪构成中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的理解;第二起案件涉及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加重构成中“入户抢劫”理解,审查起诉中对此二题做出深入探讨,形成不同观点现分述如下:

 

观点与分析

 

问题一:罪与非罪

 

第一起抢劫犯罪,犯罪嫌疑人赵某是以此为押要求被害人以1300元人民币换回,两小时后被害家属称已报案要求犯罪嫌疑人赵某遂令他人将苹果手机返还给予被害人,针对此起案件形成如下观点:

 

观点一:不构成犯罪,其行为性质为敲诈勒索。理由:犯罪嫌疑人赵某使用轻微暴力,以扣押被害人苹果手机要胁被害人,其目的是向被害人索要1300元以缴纳其欠缴的房租,行为从本质上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因其敲诈数额1300元未达到我省关于敲诈勒索犯罪起刑点2000元,因而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观点:二:构成抢劫罪,犯罪形态为犯罪既遂。理由:犯罪嫌疑人赵某的行为符合“两个当场”的基本要求。即当场使用暴力,当场抢得被害人财物苹果手机一部,抢劫数额认定苹果手机一部,抢劫数额认定为苹果手机的鉴定价值4450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观点一不能成立,理由在于本案中“犯罪嫌犯人赵某采取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董某后背,用手掐被害人脖子并用语言威胁等手段“意图从被害人处得1300元,其行为中的”暴力“已经远远超过了敲诈勒索罪可评价的范畴,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威胁他人使之处分财产,其中“威胁”是指以恶意相通告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当场或者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意,被害人当场遭受的恶意只能是暴力但对外的内容,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拳打”、“掐被害人脖子”等行为是明显的暴力行为而非其他,故将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评价为敲诈勒索不当。观点二的成立理由是本案犯罪嫌疑人为了从被害人处得1300元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当场取得被害人苹果手机一部要胁被害人用1300元人民币赎回,行为人的行为目的是以不正当手段从被害人人处取得1300元,但因被害人身上无1300元现金客观上的手段行为是以暴力、胁迫的方式,以抢劫行为手段方式实现其敲诈勒索为目的,显然本案属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牵连,因其目的行为具有非法性但并未构成犯罪,所以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当从一重处罚,故本案只能以抢劫罪认定,抢劫数额为行为人的目标数额4450元。

 

问题二、“入户抢劫”的理由与适用

 

第二起抢劫犯罪的争议之处在于是否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加重犯罪的“入户抢劫”,涉及刑格的提高,尤忧慎重。

 

观点一:不构成“入户抢劫”。理由:根据法发[2005]8号《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下落不明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的观点即“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但本案中行为人的暴力胁迫行为未发生在“户内”。

 

观点二: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理由:1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殴打及恐吓行为均发生在户外,但其在被害人家中动取财物时虽不存在明显的暴力及胁迫行为,但实质上其前暴力及胁迫行为对被害人的影响仍在延续;2行为人进入被害人家中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其抢劫中的“劫取财物”行为要件并得以实现;3、法发[2005]8号司法解释对入户认定的解释“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公限于对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情形,而非普通适于所有抢劫犯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本案适宜认定为“入户抢劫是抢劫罪加重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具备抢劫罪要件,有“入户”这一事实存在则意味着造血人的法定刑将被界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此一灯行为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故理解与适用都需谨慎,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司法解释期待化解司法实践中认定“入户抢劫”的困惑民,根据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入户抢劫”需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的理解。“户”是指住所,主要从两个方面特征把握:即功能性特征和场所性特征,其功能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其场所特征表现为外界相对隔离,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具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下是“入户”的目的的非法性。行为人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事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但对这一点的解释仅谈及一种情形,即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