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法院以被告人张贵勤犯盗窃罪,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被告人张贵勤于201110921时许,至泰兴市济川街道中心大道羽惠河桥南,采用榔头砸锁等手段,窃得泰兴市城市河道管理所用于清理垃圾的小木船1只,物品价值人民币2960元。后被告人张贵勤用三迪牌摩托车运至其承包的鱼塘内,留作自用。

 

20121012日,泰兴市城市河道管理所职工在鱼塘内发现了失窃的小木船,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了该小木船,并已发还给被害单位泰兴市城市河道管理所。

 

归案后,被告人张贵勤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贵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贵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贵勤自愿认罪,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且公安机关已追缴赃物小木船,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均可以对被告人张贵勤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