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携女儿到某洗浴中心洗澡,不慎将价值一万余元的白金手链落在了浴池,被搓澡工王某捡到。张女士找王某索要,王某蛮横地说:“手链是我捡的不假,可我不偷不抢,谁捡到就归谁。”张女士在多次追要无果的情况下,于近日将王某告到了法院。法院通过调查核实,认定王某捡到手链后,拒不交出这一事实存在,法院遂以涉嫌侵占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条款是修改后的我国《刑法》为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加的新罪名。需强调的是,适用此罪名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捡到的物品价值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第二,不当得利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失主去找遗失物时,持拒不交出的态度。另外还需受害人到人民法院去控告。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如果发生在《刑法》修改之前,则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张女士想要回手链只能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即通过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的行为发生在当今,按照现行的法律,王某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也得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