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太因对其儿媳陈某在某乡卫生院所产女婴有残疾甚为不满,遂产生溺弃婴念头。刘老太于是找到本村在该卫生院做勤杂工的陈老太,刘老太给陈老太50O元钱,二人合谋如何将该女婴丢弃掉。晚9时许,两老太将该女婴用枕席包裹后放进纸盒里,由陈老太将其女婴扔进一附近一中学西侧围墙下的男厕所内,后因该婴儿啼哭,被群众救起。近日,邗江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判处刘老太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陈老太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依法没收非法所得50O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两位老太太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婴儿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其生命权更应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不问公民的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地位、生理及心理状态如何,其生命均受到刑法保护。弃婴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原则上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该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两老太将太将该女婴于寒冷冬夜里扔到一学校围墙侧一男厕所内,女婴的生命面临随时死亡的威胁,后因被群众救起,才幸免于难,未造成死亡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该案中两老人人心理属间接故意,两老太太合谋取将该女婴于冬天夜里扔到一学校围墙西侧一男厕所内,应明知自己的弃婴行为可能会导致女婴死亡,但她们对此听之任之。两老太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是在犯罪;然而法律是无情的,她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