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执行局在办理吉某申请执行江苏某医药公司、田某、谢某、镇江某资金管理中心房屋确权纠纷督办案件中,巧用法院局域网信息资源、互联网信息资源、审判业务资源,破解了吉某住房不能办理房产证的难题。

 

19924月,吉某原单位将自管房作为福利房分配给吉某居住。吉某原单位因经营不善关闭后,江苏某医药公司代管原单位的自管房。20095月,江苏某医药公司将吉某的住房出售给田某,田某随后又转让给谢某。谢某将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镇江某资金管理中心贷款12万元。2010年,吉某得知住房已登记在他人名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住房归其所有。法院判决:江苏某医药公司与田某,田某与谢某房屋买卖契约无效,谢某与镇江某资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抵押合同无效。法院又判决驳回了镇江某资金管理中心要求确认其善意取得上述房产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吉某随后按照房改房政策购买了其住房,但在办理房产证时,登记机关以房产抵押权未注销,谢某的房产证未撤销为由拒绝办证。

 

吉某的住房上既有他人抵押权,又有他人所有权,吉某办证遇到瓶颈,于是吉某开始信访。执行局督办人通过法院局域网法律文书库信息得知,法院已判定镇江某资金管理中心与谢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并责令谢某返还借款本息、赔偿损失。根据判决,镇江某资金管理中心已不再享对上述房产的抵押权,镇江某资金管理中心本应主动办理该房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但其考虑到其贷款尚未收回,不愿主动办理,又给吉某办证带来新的障碍。

 

为帮助吉某排除办证障碍,执行局又利用互联网信息资源,查询国家、省、市房屋登记管理规定,以及法院审判业务部门掌握的相关法律资源,确认了吉某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谢某的房产权属登记和镇江某资金管理中心的抵押登记,依法维护自身利益,从而一举破解了该房产不能过户的难题,此信访案件的妥善处理,得到市人大信访处领导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