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期学徒未计工龄起争议 情理法结合解开三十年心结
作者:蔡剑群 发布时间:2013-09-29 浏览次数:209
新北法院受理了原告赵某不服被告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批行政案件,主要争议于工龄,该争议存在已达三十多年。
原告要求劳动局认定他于1965年9月至1967年5月参加的我市某厂技工训练班期间应为学徒,而学徒工应计算工龄,并且劳动局分配工作时开具的介绍信明确了学徒时间自参加技训班时起算,劳动局又未作出新的行政公文来撤销该介绍信确定的上述内容;劳动局认为按1967年5月分配其到厂里工作的次月起计算工龄,已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原来认定的将其工龄从1969年1月下放到农村的时间起算的方法作了更正,技训班期间等同于半工半读学校上学期间,按劳动部规定不计入工龄。
本案涉及30多年的历史沿革,特别涉及了文革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文件涉及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等联合所发的通知、劳动部有关文件、省军管会文件、市革委会文件。原告为此事自七十年代中期即要求工龄纠正,因此,一直持续至退休,仍然争议不断。由于原告坚持其观点,极有可能涉诉上访。法官认真对待、精心准备,庭前与原告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交流,确定了争点。重点围绕争点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深入的辩论。法官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结合文革特定的历史背景,确定了常州市革委会以文件形式纠正了劳动局的提前分配行为,并回复了原告的学员身份后下放的历史事实,劳动局不再需要作出文书撤销原行为。而该行为发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无法用现行的法律来加以评判;法院行政诉讼现已不能审查革委会文件的合法性。
本着尊重历史的态度,法官再从社会与公民的关系、绝对公正与相对公正、良好心态正确对待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忍之重要性与情绪宣泄渠道和方式、该放要放、以更好的生活态度度过健康、安定的晚年生活、退休生活等方面对原告加以说理做工作,经过三个小时的庭审和当庭做工作,原告最终表态,放下三十年的心结,就是吃亏也就忍了,不再为此事到法院诉讼,当庭申请撤诉。法院同意其撤诉申请,当庭制作文书予以送达。庭审结束后,法官又与劳动局出庭的干部一起,和原告以平等身份作了继续交流,原告最后感慨地说:现在的劳动局不再是原来的老爷作风,工作人员的态度让其很满意,法官也很人性化,做思想工作有办法,法律掌握也很精通,我服气的,我也解开了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