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通常代表着借款关系,缘何徐芳手持借条偏偏声称构成债务转移?近日,靖江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徐芳债务转移的主张。

 

哥哥年关被索债,弟弟借条来签名

 

赵清系赵玉之弟。2012626日,赵玉向徐芳借款30万元。后赵玉仅归还原告9万元,余款21万元未能偿还,徐芳遂于201329日除夕夜的傍晚时分至赵玉家中索要借款。时徐芳表示赵玉今日一定要还清借款,否则别想过太平年。但赵玉恰恰无力还款,而徐芳又迟迟不肯离开,双方僵持不下,引来不少邻居围观。赵清听闻此事后赶至赵玉家,借了赵玉3万元归还徐芳,同时就余款偿还事宜共同与徐芳进行了协商,最终形成了一张由赵玉执笔、赵清署名的18万元借条,该借条载明还款日期为201361日前。之后,徐芳遂持条离开了赵玉家。

 

索款未果诉至法院,庭审期间争执不断

 

眼见还款期限已过,借款却仍未能收回,徐芳遂于201365日诉至法院,主张赵玉原欠其的18万元借款已转移给赵清,要求赵清偿还此款。对此,赵清代理人到庭陈述:徐芳于2013年大年夜的傍晚来赵玉家中索债时提出也可向赵清出借款项,因赵清在外做生意,确需资金周转,遂在徐芳提供的一张金额为18万元的借条上签名。事后,徐芳未向赵清提供借款,因双方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赵清不同意还款。赵玉则到庭陈述:201329日,徐芳来索债时赵玉就余款书写了一张借条,但徐芳欲将其债务转移给其弟赵清,遂坚持让赵清在借条上签名,赵清就签了,然而赵玉坚持认为该18万元是其债务,其未同意将债务转移给其弟承担,故债务转移关系不成立,仍应由其自行偿还。

 

法官层层抽丝剥茧,借条性质终有定论

 

缘何一张借条,各方说法均不一致?201329日赵清究竟为何在赵玉书写的借条上签名?该借条又应如何定性?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转移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本案中,根据赵玉陈述201329日徐芳欲将18万元债务转移给其弟赵清,并让赵清在借条上签名,时赵玉虽不同意,但赵清仍在借条上签字,可知当日徐芳已作出将18万元债务转移给赵清的意思表示,赵清在借条上签名的实质为与徐芳达成了转移债务的协议。赵玉虽否认18万元债务转移给赵清,但其又于201372日出具了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明确载明“我201329日转给弟弟赵清18万元债务”,故能够确定其认可已将18万元债务转移给赵清的事实。据此,法院认定债务转移关系成立,并判决赵清偿还徐芳借款18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