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承揽的木工活转包给他人,并向其收取一定的转包费用,然而次承包人却不支付转包费用,诉至法院后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均从事木工工作,平时都有业务上的联系。2008年,原告王某因另有其他业务将自己承揽的木工工作转交给被告李某完成,双方约定由被告李某给原告王某2/平方米的费用,面积约为1600平方米。在被告李某承揽之前,原告实际已完成的16个工,每个工120元,合计1920元也由被告给付原告。20088月,被告李某出具便条一张给原告,载明上述事实。工程完工后,被告李某未能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20134月,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承包费用以及自己已完成的相应的工作量。

 

经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方转包工程非法渔利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并约定被告支付2/平方米的费用,该费用即为转包工程中的非法渔利,对原告王某主张的该收益,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另欠原告王某的劳务报酬1920元,属于原告合法劳动收入,对此法院予以保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于是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1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