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伙受伤害,谁承担责任?
作者:刘伟炜 发布时间:2013-09-29 浏览次数:252
原告卞某与被告陈某系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每天中午均在学校的食堂就餐并由学校统一安排午休,学校安排教师进行管理。近日,原告卞某与被告陈某在学校食堂就餐后,到学校教令台上玩耍。玩耍过程中,被告陈某将原告卞某从教令台上推下致其左臂骨折。学校随即将原告卞某送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卞某和被告陈某的监护人与开发小学曾达成赔偿协议,后因被告陈某的监护人拒绝履行,原告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及其监护人、被告某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费等计10000元。
被告陈某及监护人辩称,学校教师未尽看护职责,且教令台四周无防护设施,故陈某、卞某的监护人及学校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某小学辩称,原告卞某受伤是因为他们不遵守校纪造成的,学校已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安排教师值日,且客观上学校不可能为每位代伙学生安排看护人员,原告卞某受伤害学校没有过错。
原、被告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卞某6000元;二、被告开发小学赔偿原告卞某2000元;三、原告卞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负担诉讼费用。
法官点评:学生在校代伙是学校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仍然负有管理职责。尽管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安排教师值日,但由于卞某、陈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刚刚入学不久,其认知能力和生活经验较差,加之教令台存在不安全因素,值日教师未能及时制止危险性行为,导致卞某受伤害的事实发生,应推定学校疏于管理,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卞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违反学校纪律擅自去教令台玩耍,并实施了侵害原告卞某的行为,存在主要过错,其监护人应对原告卞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卞某违反学校纪律擅自去教令台玩耍,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其监护人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