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复竟偷骨灰 敲诈他人法不容
作者:於建 发布时间:2013-09-27 浏览次数:274
“你爹的骨灰在我手上,如果你想要的话,准备60万元。”这是被告人张某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赵某的的内容。 日前,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为报复他人竟然偷盗他人死去的父亲的骨灰,并利用骨灰敲诈钱财的案件。
据悉,被告人张某和赵某同是兴化市垛田镇王二村的农民,两人早年因合伙做生意有了纠纷,张某损失了几十万,而这几年,赵某却赚了不少钱,张某一直认为是赵某骗了他的钱,于是想找个机会报复一下赵某,顺便把“被骗”的钱要回来,可怎么才能这个目的呢?张某整天冥思苦想。有一天,张某从报纸上看到一则报道,说有的犯罪分子专门盗窃公墓上的骨灰,然后利用骨灰敲诈公墓管理部门。张某灵机一动,这倒是好办法:张某和赵某自幼熟悉,知道赵某的父亲去世多年,骨灰就安葬在本村的一条小河边,而且赵某是个孝子,不会不要父亲的骨灰的,这个办法肯定会奏效,既可以报复赵某,又可弄些钱。
想干就干,2012年6月5夜,张某到赵某父亲安葬的墓地挖出赵某父亲的骨灰盒,藏了起来。第二天,张某办理了手机卡,并写了一封短信,告诉赵某如果想要他父亲骨灰的话就准备60万元,然后,拍了骨灰盒的照片,通过彩信发送给赵某。赵某开始怎么也不相信,以为有人恶作剧,后来看到了照片又到父亲的墓地看了一下,发现父亲的墓真被人挖了,就相信了,感到非常气愤,立即报了警,公安机关分析认为这肯定是熟人所为,而且可能是与赵某曾有过矛盾的人所为,通过排查认为张某作案的嫌疑比较大,于是传讯张某,张某一见到警察,立刻傻眼了,警察也没有怎么讯问,他就一五一十地全部交代了。
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