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买卖化学品 触犯法律被判刑
作者:唐婷婷 王艳华 发布时间:2013-09-27 浏览次数:335
因生产需要,违规买卖化学品,殊不知已经构成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李亚(化名)经营着一家加工弹簧的小作坊,在加工过程中,为弹簧除锈需要用到盐酸,因此李亚经常需要购买盐酸用于生产。2011年初,李亚经熟人介绍后,联系上了做化工原料生意的张强(化名)要求购卖盐酸。考虑到货量少、路途近,虽然明知李亚并没有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张强还是接下了这桩生意,并于2011上、下半年各向李亚出售了1吨左右的盐酸。
我国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盐酸”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成分,属于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该管理条例对于此种化学品的买卖,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购买者在购买前,应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生产者则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此外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交易。
本案中,李亚经营的小作坊,连名称都没有,营业证照也不全,而张强也是挂靠在其他化工厂名下以个人名义经营,两人都未办理任何备案手续。虽然清楚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是为了经济利益,两人还是冒险进行买卖,为此得到了法律的惩处。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亚、张强二人违规买卖易制毒化学品,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