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亏损,老板欺诈骗钱
作者:全俊、祝年玺 发布时间:2013-09-27 浏览次数:278
张某原系一家减速机公司的老板,因市场不景气又经营不善,公司一直亏损,加上平时喜欢充派头摆阔,已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债务。眼看着债台高筑,张某决定铤而走险,以帮助他人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为名,诈骗他人价值人民币500万元承兑汇票1张。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经查明,张某在从未做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生意,且没有贴现能力的情况下,自称能够帮助陈某贴现银行承兑汇票。2011年8月14日,陈某应张某之邀,携带1张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从浙江省临海市来到江苏省泰兴市找张某帮助贴现,且双方约定贴现利息为人民币23万元。2011年8月15日上午,张某将陈某带至泰兴验票,当得知该银行承兑汇票是真票后,张某乘机将该汇票放入自己包内,未归还给陈某。当日下午,张某瞒着陈某找人贴现该汇票,陈某多次找张某追要该汇票,张某采取先编造“在银行排队办理贴现”、“银行比较远,你不认识”等理由欺骗陈某,后关闭手机等手段,拒不归还该汇票。8月16日,张某瞒着陈某先后至扬州、无锡、常州等地找人贴现该汇票,后在常州市以人民币469万元的价格,将该汇票转让给常州某公司,张某从中获得人民币400万元及1张人民币69万元的欠条,所得赃款被张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汽车和黄金首饰、投资及赌博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张某及他人处共追缴人民币249.6万元及7辆汽车、黄金首饰等,款物合计人民币368.281409万元,均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归案后主动交代赃款去向,便于公安机关及时追缴赃款赃物,其亲属代为退出较少部分赃款,均可以对被告人张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部分挥霍诈骗财物,致使财物无法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泰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故依法裁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