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一名男子王某因亲戚不愿意陪其喝酒,在醉酒状态下将对方当场打死。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害人家人丧葬费用22994元。

 

家门口的死尸

 

2012917日,宿迁市宿城公安分局接到群众报案,称宿城区中扬镇某村民家门口有一男子躺在血泊中,另有一名男子昏睡在不远处。

 

警方到达现场,血泊中的男子头部有多处钝击伤,已经死亡。昏睡的那名男子浑身浓重的酒气味,且双手、衣服和鞋子上门有大量血迹,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昏睡男子被警方送往医院,在挂了四瓶水后,警方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0mg/100ml

 

这名男子是谁?是不是他杀了死者?他和死者到底是什么关系?一连串的疑问在警方脑海中浮现。

 

喝酒喝出了人命案

 

经审讯,该名男子是宿迁中扬镇村民王某,死者姓张,与王某是表亲。2012917日这天,张某路过王某家,因临近饭点,王某便邀请张某在家里吃饭。

 

王某的老婆热情的炒几个下酒菜供二人喝酒。酒桌上,王某和张某互说家常,气氛融洽,不知不觉两人已经喝了两瓶烈酒下肚。下午1420分,王某的老婆出门上班,临走前看到王某两人正准备开第三瓶白酒,觉得他们喝的过多,便打了电话给儿子,让他尽快回家看看。

 

此时,酒桌上两人已经酩酊大醉。据王某事后断断续续回忆,当时他要求张某继续喝酒,张某称实在是喝的太多了,要求以茶代酒。王某不同意,坚持打开了第三瓶。

 

张某推开王某径直向门口走去,边走变嘟囔:“真不能喝了,我先回去了。”

 

王某脾气上来了,觉得张某不给面子,酒没喝尽兴就要走,便在他身后嚷道:“你要走我就尅你,酒没喝好怎么能走呢?

 

眼看张某走出房门,王某顺手拿起屋里的铁锹、板凳朝张某头上砸去,“当时不知道脑子里想什么,就觉得他不喝酒我就砸他,把他砸回来陪我喝酒。”

 

过度饮酒酿成两家惨剧

 

后经警方了解,王某和张某都是家中的顶梁柱,且两家均生活困难。死者张某生前靠种地为生,含辛茹苦的将两个孩子培养成大学生。王某和张某两家关系一直很好,出事前,王某还借钱给两个孩子上大学出了礼钱。张某的两个孩子至今对张某的去世不能理解,张某去世后,他们的生活更加困难,靠助学贷款和日常打工继续学业。

 

201392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因喝酒产生纠纷故意杀死被害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中被告人醉酒后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所致,且双方素无矛盾,故判处其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生理性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针对本案,记者单独采访了宿迁中院刑一庭庭长仲佳。

 

记者:该案中,被告人和死者没有矛盾,酒后失控打死被害人,其他具体情况记不太清了,但确实不想打死被害人,为什么法院要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仲佳:我国《刑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酗酒而酿成醉酒,完全是认为的,酗酒的人知道醉酒后,会减弱一直自由的能力,这是醉酒的人在酗酒时可以预见的。有预见而故意酗酒,醉酒后又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虽醉酒,但还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其使用多种工具反复极大被害人致死,手段残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记者:也就是说醉酒不能作为被告人免责的理由?

 

仲佳:这是要分两种情况的,醉酒一般分生理性醉酒(普通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是属于精神病的范畴,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属于病理性醉酒而故意饮酒的,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经司法鉴定,不属于病理性醉酒,是生理性醉酒,而生理性醉酒按照法律规定是应该负刑事责任的。

 

记者:醉酒状态下,被告人多次称不记得打了被害人多少下,那么法律上对被告人这种状态下的行为能力是怎么认定的?

 

仲佳:经过鉴定,该被告人是属于生理性醉酒,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