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房款内外勾结,陷囹圄自吞苦果
作者:全俊、祝年玺 发布时间:2013-09-27 浏览次数:244
在房价不断高企的当下,拥有一套自己的住房已成为年轻人的梦想。为了这一梦想,多数人选择努力工作,用自己的辛劳来实现住房梦。但也有一些人,为了房子,不惜铤而走险,最终以身试法,落得个身陷囹圄的下场。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起职务侵占上诉案件,被告人卢某、柳某、孙某等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柳某系一家大型造船企业的材料员,负责企业所需不锈钢支架的计划申报及货物收发工作。原本安分守己的柳某,看着身边的朋友一个个都住上了宽敞明亮的大房子,而自己仍要和老婆孩子挤在父母不足八十平米的小屋内,内心日渐失衡,整日想着如何能迅速发家致富,好搬进属于自己的大房子。“功夫不负有心人”,柳某发现了公司在自己负责的不锈钢支架采购管理上存有漏洞,于是联系上不锈钢支架的供货商卢某、孙某,计议利用柳某的职务便利,采用镀锌扁铁支架调换不锈钢扁铁支架重复计量的方法,来侵吞公司的财产。不久,柳某果然如愿以偿买上了一套大房子,只是入住还不到一个月,其罪行就被单位发觉报案,自己的住房梦也戛然而止。此时,柳某才意识到,原来比房子更宝贵的是自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至2012年5月14日间,被告人卢某、孙某与造船企业电装部材料员柳谋等人结伙,由柳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镀锌扁铁支架调换不锈钢扁铁支架重复计量等手段,先后76次骗取企业货款计人民币3590436元。其中,因被害单位发觉被骗报警而诈骗未得逞计人民币1748736元。
被告人卢某、柳某、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卢某人民币100000元及价值人民币610686元的路虎牌汽车1辆,被告人柳某的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0元。上述款物均已发还被害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