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倒卖国家一级文物获刑
作者:薛景 发布时间:2013-09-27 浏览次数:232
近日,邗江法院审结一起倒卖文物案件,被告人沈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经过法院的审理,被告人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09年,任某伙同他人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盗掘宝女墩汉墓时,盗出一把长约80cm左右的青铜刀。年过半百的被告人沈某一直对文物感兴趣,得知上述情况后,双方约定至扬州市邗江区交易,后因风声紧又重新约定了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作为新的交易地点。沈某与任某见面后经过一番讨价最终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从任某手里购得该青铜刀。不久,沈某又以人民币65万元的价格将该青铜刀倒卖给谢某。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65万元,沈某为了立功,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谢某。最终,公安机关从谢某处追回了青铜刀,经鉴定,该青铜刀为国家一级文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被告人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