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该案件是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此次事故导致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车辆严重受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在保险公司赔付死者各项损失和另一方车辆损失后,死者一方却拒绝承担车辆损失应该承担的份额,故保险公司将死者继承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死者继承人在继承交通事故死者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车辆损失78486.5元。

 

常州某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常州支公司)处为其苏D85xxx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69800元)、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限2011521日零时至201252024时。201241419时左右,王某驾驶苏D85xxx轿车行使至高港长江大道与港城路十字路口时,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王某等人受伤,徐某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126月,交通事故死者徐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常某云、常某琴、常某军以王某、常州某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都邦保险常州支公司为被告,向泰州市高港区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诉讼中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常某云、常某琴、常某军的损失以501390元计算,并同意以赔偿318195元计算;调解协议并明确该案原告所有损失赔偿完毕,与该案各被告余无争议。后常州某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以保险合同纠纷向常州市钟楼区法院起诉都邦保险常州支公司。20121017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常州某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事故车辆修理费为154973元,并判决都邦保险常州支公司给付常州某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理赔款168437.3元(含事故车辆修理费154973元等损失),2012117日,都邦保险常州支公司按民事判决履行给付保险理赔款义务。20135月,都邦保险常州支公司诉至泰州市高港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诉争涉及的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都有过错,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常某云、常某琴、常某军作为交通事故死者徐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常某军辩称主张民事调解协议已约定双方余无纠纷,因该民事调解协议只涉及交通事故造成徐某死亡的各项损失赔偿问题,只明确了常某云、常某琴、常某军主张的所有损失赔偿完毕,未涉及交通事故另一方损失的处理,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常某云、常某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原告主张承担其车辆损失一半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