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引争议 法官明析定权利
作者:蔡剑群 发布时间:2013-09-27 浏览次数:243
日前,新北法院执行局处理了一起在法院执行阶段申请人死亡,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变更申请人的案件。
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在作出生效判决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4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顾某于2013年6月17日因病死亡。同日,案外人顾甲、顾乙、顾丁、顾戊、束某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本案申请人为上述五人。
后经法院调查查明,本案申请人顾某在其死亡时父母已故,生前无配偶与子女,其尚有兄弟姐妹三个,分别为顾甲、顾乙、顾丁。其中顾丁已先于申请人死亡,顾丁的配偶为束某,目前尚在,其有一儿一女顾丁和顾戊。
本案在合议庭合议过程中,执行法官的意见出现不一致。一部分法官认为应当支持案外人顾甲、顾乙、顾丁、顾戊、束某的申请,将其五人全部变更为本案的申请人;而部分法官则认为只能变更顾甲、顾乙两人为本案的被申请人。最终,合议庭经过讨论形成一致意见,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顾某生前无配偶、子女,其死亡时父母已亡,仅有顾甲、顾乙兄弟姐妹两人,且未对遗产立有遗嘱,故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适用第二顺序继承,由顾甲、顾乙继承顾某因本案执行而获得的执行款。而申请人其兄弟顾丙先于其死亡,虽然根据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也可以作为被代位人。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的范围仅限于直系卑血亲,顾丙的儿女顾丁和顾戊不能代位继承顾丙应继承顾某的分额,顾丙的妻子亦不能代位继承顾丙应继承顾某的分额。
最后,执行法官依法裁定变更本案的申请人为顾甲、顾乙,同时,在送达变更裁定时做好申请人家属的法律释明工作,其家属对法院的依法裁决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