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受雇于赵某从事为扒土机加油工作的过程中,由于赵某雇佣的另一雇员操作不慎,导致杨某受伤,那杨某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呢?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结了这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最终根据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过错程度,依法判决雇主赵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伤者杨某自行承担。

 

20111028日原告杨某应被告赵某的要求,为其工地上的扒土机送油。原告杨某在向扒土机的扒斗中送油的过程中,由于被告赵某的驾驶员不当操作致原告杨某摔倒受伤。原告杨某受伤当日至泰州市高港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右耳挫裂伤、多处软组织伤。2011119日原告杨某转至泰兴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肋骨骨折,肩锁关节脱位、软组织损伤(右耳、右肩部)、血管瘤。为赔偿事宜当事人经协商未果,杨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杨某受伤后,被告赵某已支付医疗费15791元及护理费9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的驾驶扒土机的驾驶员系被告赵某的雇员,在其从事驾驶扒土机的工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致原告杨某受伤,应当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赵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某作为从事为扒土机送油、加油多年的人员,在未能确保扒土机熄火的情况下为扒土机加油,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其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应当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赵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杨某自行承担。

 

根据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数额,经逐项审核,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损失总计47245.62元,被告赵某承担80%37796.5元。因被告赵某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15791元及原告的护理费960元合计16751元,该费用依法应当从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中予以扣减,故被告赵某还应当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21045.5元。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赔付原告杨某因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计2104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