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采取措施保全财产 促使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作者:戴伟民 发布时间:2013-09-27 浏览次数:241
日前,溧阳法院南渡法庭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某纺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得知溧阳某银行将向被告发放贷款的信息,遂申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法院尽快冻结其银行存款账户。承办法官立即带上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00元的裁定书赶到建行西平路支行,要求冻结被告存款账户,但该支行仅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基本账户。经查询被告在该支行还有另一账户,但该支行称该账户是专门用于银行收贷的,请求法院不要冻结,承办法官说服该支行先予以冻结,以后视情况再作处理。考虑到贷款有可能从建行溧阳市支行直接贷出,且有可能按被告指示打入其他账户,承办法官又赶到建行溧阳市支行送达协助执行手续,但该支行以不会向被告发放贷款为由不肯办理协助执行手续,承办法官在留置送达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的同时,通过释法说理宣传法律法规。
此后,被告多次主动与原告协商,提出了分期付款方案,得到了原告的认可,被告现已先行清偿了部分款项,双方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表示,正是由于南渡法庭及时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才迫使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从而妥善解决了纠纷,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对法官急当事人所急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