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加油站职工便利盗窃会计室钱财,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日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帅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黄帅,原京福高速公路青山泉服务区加油站职工。2011101222时许,被告人黄帅至京福高速公路贾汪区青山泉服务区加油站站长室内,拿走该加油站会计室钥匙。201110133时许用该钥匙打开会计室门进入会计室,在会计室文件柜内找到保险柜的钥匙打开保险柜,盗窃保险柜内的现金人民币396098.5元,后又将所盗款项藏匿在距该服务区西南方向约700米处的玉米秸内。当日6时左右,被告人黄某将该赃款起出后带至家中藏匿。案发后,赃款已被全部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赃,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