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的编号是每张承兑汇票的身份识别,但本地某银行先后收到了2张承兑汇票,其汇票编号、出票日期、出票人、收款人、票面金额完全一致,仅在背书方面存在区别,银行自行审查后兑付了1张,没收了另1张。被没收承兑汇票的当事人遂与银行产生了争议。

 

常州某公司于商业往来中从前手中取得一张价值200万元的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该至本地银行托收该承兑汇票。孰料承兑汇票寄至出票行后,被出票行以非法票据为由拒付,并将该承兑汇票没收。常州某公司经了解得知,出票行在收到常州某公司托收的承兑汇票之前已收到了另一张相同汇票编号、出票日期、出票人、收款人、票面金额的承兑汇票,并将该承兑汇票兑付。常州某公司遂起诉前手,要求前手退还票据款项,最终法院以常州某公司无法出示票据,不能证明交付票据系伪造为由驳回常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奈之下,该公司只能将出票银行诉至法院,认为其托收的承兑汇票无证据证明伪造,要求出票银行赔偿票据损失。

 

在审理中,出票银行将2张承兑汇票均出示质证,对于2张票据真伪各执一词。后经法院多方询问,承兑汇票真伪的鉴定并无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一般为银行自检。由于涉案一方即为银行,其鉴定机构的选择更为困难。多次协商下,双方同意先对承兑汇票上印文的加盖进行鉴定,而后再至汇票印刷厂对汇票印制进行鉴定。后由于鉴定费用过高,且银行没收承兑汇票亦无直接法律规定,在法院斡旋下,双方达成调解:银行同意将常州某公司托收的承兑汇票退还,由其再行向前手主张;而常州某公司亦放弃要求银行赔偿200万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