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借条以隐瞒还款事实 法官断案返还不当得利
作者:周超 发布时间:2013-09-27 浏览次数:226
江苏某置业公司向杨某前后借款共计42万元整,并写下借条。后该公司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杨某的妹妹账户上汇款20万元整,以偿还杨某借款,公司工作人员在借条下方空白处上注明已经还款20万元整的事实。事后,杨某在该公司购买房屋,经商量,杨某用公司借款冲抵房款。杨某回家找到了借条,发现注明还款的内容及签字在借款正下方,她灵机一动,把借条下已还款20万元的内容及签字部分撕掉,用另一张空白纸粘上,这样,借条上只剩下借款42万元内容。结果,在冲抵房款时,杨某蒙混过关冲抵了42万元的房款。后该公司员工在审查账务时,发现平帐金额不对,审核单据时,发现了借条存在黏贴痕迹,并发现已经向杨某的妹妹汇款20万元整。公司找到杨某,杨某拒不承认,不同意退还公司已经还款的20万元整。公司和杨某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诉请杨某归还不当得利20万元整。
经法院审理查明,公司确已经归还杨某借款20万元,杨某撕掉原有已还款内容粘贴同样一张空白纸,以隐瞒已还款的事实,造成该借条已还款20万元,在办理房屋冲抵借款时未能从中扣除。原告提供借条、协议书、汇款凭据等足以证明。法院认为,杨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判决被告杨某返还原告20万元,并有判决生效后10日偿还。
后语: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真相迟早都会大白于天下,不当手段谋取的利益,终将回归给合法权利人。当其他人在没有合法依据获得权利人利益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请返还不当得利以回复自己的合法权益。